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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改委转发省政府就贯彻国发〔2016〕54号文件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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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改委转发省政府就贯彻国发〔2016〕54号文件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提出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7〕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牢把握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全面贯彻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我省实际,坚持市场主导、依法实施、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政策、深化改革、优化环境,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发展股权融资等主要途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提升实体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力争用2-3年时间,降杠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形成一批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典型案例,全省各类企业杠杆率进一步降低。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企业债务约束和降杠杆主体责任。

1.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落实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五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明确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企业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责任,合理设计激励约束制度,处理好企业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树立审慎经营观念,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落实企业股东责任,按照出资义务依法缴足出资,根据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原则承担必要的降杠杆成本。

2.建立完善国有企业降杠杆的考核机制。将降杠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把降低杠杆率作为国有企业考核任务,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别国有企业,实行资产负债率差异化管理。统筹运用经营业绩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创新型试点政策倾斜等机制,调动国有企业降杠杆的积极性。

(二)有序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3.聚焦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快推进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市场化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鼓励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鼓励优势企业对同行业弱势企业进行资产重组,通过输入资本、技术、管理和品牌等盘活资产,实现低成本扩张。支持省内企业主动挂优靠强,强强联合,积极与中央企业合资合作,利用中央企业的管理、技术、资金、人才、品牌等优势,借力发展、互利共赢。

4.分类施策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强化因企施策、分类指导,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支持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进行资产或业务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在重要基础设施类、公共产品和服务类、资源及开发类等行业和领域,鼓励国有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和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鼓励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5.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融资支持。鼓励各类银行积极稳妥发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分散并购贷款风险。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发挥国惠改革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板块整合、重大资产重组。

(三)多措并举盘活企业资产。

6.加大企业资产整合、盘活力度。支持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置闲置的生产设备、土地、房产、在建工程、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采取租赁、回租等方式盘活闲置资产。盘活存量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对土地进行再开发。规范清理盈利能力差、与主业关联度较低的土地、房产、设备、股权投资等低效无效资产,采用市场化方式依法剥离,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7.完善企业存量资产交易渠道。支持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区域性股权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各类平台,托管处置抵(质)押物资产,推动产权流转,发挥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拓宽企业存量资产交易盘活渠道。

8.引导企业用好资产证券化工具。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以应收账款、收费权、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大力推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支持企业积极探索实施知识产权、碳排放权等资产证券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收益权转让试点。

(四)进一步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9.推动企业开展债务清理整合。加大清欠力度,多措并举清理因担保圈、债务链形成的三角债,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产负债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正常、仍具备清偿能力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开展联合授信、银团贷款、重新评估贷款期限、增加有效抵质押物等方式,予以必要支持。

10.加大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处置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类银行对存量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充分发挥山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不良贷款处置中的作用,探索通过设立合作基金等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采取灵活有效形式,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

11.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和负担。引导企业加强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进预算管理,压缩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降低各项非生产性支出,减少产成品库存和应收账款资金占用,进一步提高产销率和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大力发展政府性担保机构等措施,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落实企业融资担保补贴政策,引导政府性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

12.鼓励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融资。加强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政策宣传和产品推广,推动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运用债务融资工具,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置换高成本融资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务,优化企业债务结构。进一步完善债券融资后备资源库,遴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债条件的企业和项目,鼓励企业通过发行项目收益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绿色产业专项债等企业债券,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五)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13.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债转股对象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鼓励面向主业发展较为平稳但资产负债率偏高或受行业影响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且财务费用较高的企业实施债转股。严禁将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或失信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等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14.鼓励市场化债转股参与机构多元化。鼓励我省法人银行按照规定依法申请设立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鼓励省内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债转股试点。支持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及具备实施债转股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加强与银行对接,积极参与债转股工作。加强与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总部对接,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参与我省债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债转股。

15.积极申报发行债转股专项企业债券。发挥债券资金在市场化债转股中的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包括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发行债转股专项企业债券,用于债转股项目或对前期已用于债转股项目的银行贷款、债券、基金等资金实施置换。

(六)大力发展股权融资。

16.提高非金融企业股权融资比重。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做好培育辅导工作,推动更多企业到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境外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创新交易模式和交易工具,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重组。

17.开拓创新股权融资业务。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提高运营水平,丰富基金投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行市场化运作,实现产业链整合及产业融合。积极发挥山东保险资金项目对接平台的作用,引导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资产支持计划、基金等多种方式,为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经营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银行业机构以自有资金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开展科创型企业投贷联动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探索开展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

18.促进区域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促进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改革发展,通过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挂牌与交易,全面对接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和省级政府直投基金,综合运用私募股权、股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服务我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发展,推动我省资本市场快速发展。

三、打造降杠杆工作的良好环境

19.贯彻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全面执行国家关于降杠杆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纳税优惠政策;研究采取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降杠杆,加强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同联动,对开展降低杠杆率取得实际成效的企业,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等多种手段,为降低杠杆率提供有力支持。

20.加快银行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帮助企业发行永续债券、夹层投资、股债结合等新型融资工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配套制度,开办循环贷款、年审贷款等业务品种,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

21.进一步落实联合授信管理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优化授信业务担保结构,扩大贷款保证保险、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等新型风险缓释方式的推广应用。利用债权人委员会平台,稳妥有序处置企业债务。贷款余额5亿元以上且债权银行3家以上的企业,要全部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并实行分类管理。对授信银行超过一定数量、授信金额超过规模的企业原则上以银团联合方式发放贷款。

22.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

23.加大信用信息采集及失信惩戒力度。将省直各部门掌握的降杠杆相关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统一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追究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24.综合施策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建立政府部门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目录清单,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措施,清理、取消不合理社会团体收费。加大对企业在降杠杆过程中剥离相关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政策支持力度。

25.扎实稳妥做好重组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高度重视降杠杆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协商薪酬、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支持企业依靠现有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实施稳岗补贴政策。积极做好再就业帮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26.强化风险防范。加强对担保圈、互保链、贸易融资等领域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强化对市场化债转股各类主体监管,防止风险向下一环节渗透。完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强化研判预警,提高防范风险的预见性、有效性,严密监控降杠杆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降杠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充分发挥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问题,做好风险处置,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尽快研究制定降杠杆配套措施,规范和简化相关核准和备案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政策,加强引导,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降杠杆工作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度,确保各项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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