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财税政策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进一步做好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2
分享到: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

进一步做好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鲁金监字〔2018〕58号

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融资担保企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证照分离”联办字〔2018〕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属于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中的优化准入服务改革事项。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动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准确把握“证照分离”改革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事项属于“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中的第四类“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改革的重点是针对市场主体普遍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对此,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不折不扣地将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事项“证照分离”工作落实到位,努力为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全面做好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总体要求,结合我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全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证照分离”改革,要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所有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事项全部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等在线审批平台办理,确保将网办深度从“在线预审”提升到“全程网办”。同时,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工作,所有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均通过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切实减轻企业工作负担,提高信息报送效率。

(二)压缩审批时限。全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事项审批时限,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规定的30日基础上,压缩至20日。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积极适应改革要求,主动做好与申报机构事前沟通、核实、查证等辅导工作,优化完善审批服务流程,尽可能压缩各环节工作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

(三)精简审批材料。进一步精简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要件。精简后,新设融资担保公司要件为21项,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到省内设立分支机构要件为17项,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和分立要件为11项,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要件为9项(具体要件清单见附件)。

(四)提高审批透明度。为进一步提高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事项透明度,前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服务指南》,相关内容已在山东政务服务网省级网上政务大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分厅予以公布,对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事项所需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结果查询等事项,逐一进行了明示。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按照服务指南要求,主动沟通,热情服务,指导帮助有关融资担保机构做好申报材料准备工作。

(五)加强信息共享。全力推动行政审批信息的部门共享,努力做到“让数据多跑腿,让机构少跑路”。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需要正本材料之外,对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得的股东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和《工商登记变更记录表》等材料,不再要求申报主体提供。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理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产生的行政信息,也将严格按照“双公示”等工作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报和推送。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做好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的同时,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强化对融资担保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秩序。

(一)加强非现场监管。充分利用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掌握融资担保机构运营信息。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核心经营指标的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二)严格现场检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开展对融资担保机构专项审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各自监管工作实际,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所辖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加大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对日常监管发现的风险苗头和违规倾向,要及时约谈高管人员,进行风险提示,提出监管要求。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发现的一般性违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机构整改到位。对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监管法规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程序作出监管处罚,切实督促机构依法合规运营。

(四)实施分类监管。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按照要求,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专门审查,并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分类评级,根据分类评级结果,针对不同机构采取不同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增强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省融资担保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认真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做好高管人员培训、监管政策解读、行业发展研究等工作,不断提高融资担保机构合规意识和业务能力,共同推动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6日。

  • 微信订阅号

  •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