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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惠企政策汇编(产业、项目、价格、收费等政策)

发布日期: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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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2016年第34号令

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社会发展科,联系电话:3162870)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2016年第45号令

主要内容: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重大科技进步;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科,联系电话:3162329)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文    号:2018年第18号令

主要内容:

(一)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二)取消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三)取消石墨勘查、开采的外资准入限制。

(四)取消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钨冶炼的外资准入限制。

(五)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六)取消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七)取消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八)取消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九)武器弹药制造不列入负面清单。

(十)取消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十一)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十二)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十三)取消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十四)取消国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十五)取消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外资准入限制。

(十六)取消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十七)取消对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

(十八)2018年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十九)2018年将期货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二十)2018年将寿险公司外资股比由50%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二十一)取消测绘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二十二)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

(经贸财金科,联系电话:3162871)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

文    号:发改投资〔2019〕268号

主要内容:

(一)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8年版)》,统一修改相关办事指南中涉及的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名称。审批管理事项有子项的,应在统一名称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明确细化。

(二)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为防止审批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确需项目单位另行提供的,由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公布,并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为确保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审批和归集信息要统一使用本通知规定的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名称。各地方平台要按照清单调整系统功能,从2019年3月15日起按照统一名称开展审批事项办理和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四)为切实减轻项目单位负担,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后续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应通过在线平台共享获得,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

(固定资产投资科,联系电话:3162329)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发改经贸〔2015〕1536号

主要内容:

国家主要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物流项目予以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散粮中转库、散粮接收、发放设施以及信息、检验检测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对散粮运输工具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年限为两年。投资补助及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散粮相关设施投资的30%,且补助和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粮食市场调控有重大影响的国有企业申报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国家确需安排3000万元以上投资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经贸财金科,联系电话:3162871)

《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文    号:发改经贸规〔2017〕1987号

主要内容:

本专项是指国家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方式为投资补助。

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下建设内容:

(一)粮食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及配套接发设施、设备;

(二)散粮运输专用工具(铁路散粮专用车皮、散粮汽车),成品粮装卸工具(叉车、托盘等);

(三)粮食收储库、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成品粮油应急低温储备库;

(四)粮食物流信息平台。

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公益类集团及所属企业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核定后相关设施投资的 5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 30%。西藏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西藏自治区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四省藏区和革命老区等地区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 50%。

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 1 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对承担国家粮食调控任务的中央企业建设的大型散粮专用码头及中转库、粮食物流(产业)园区等项目,补助金额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 1.2 亿元。

(经贸财金科,联系电话:3162871)

《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发改办财金〔2018〕1806号

主要内容:

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优质企业债券,实行“一次核准额度、分期自主发行”的发行管理方式。优质企业申报企业债券,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优质企业债券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并适当调整审核政策要求。

(经贸财金科,联系电话:3162871)

《关于印发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文    号:发改经体〔2016〕2120号

主要内容: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体改科,联系电话:3162223)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发文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文    号:鲁发改高技〔2018〕1436号

主要内容: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企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6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鼓励政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能,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级相关研发任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社会发展科,联系电话:3162870)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发文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文    号:鲁发改高技〔2018〕1435号

主要内容:

工程实验室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事项。

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8%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凝聚一批高层次团队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注重工程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在外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进修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支持。

(三)申请单位应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积极参与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四)申请单位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省属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应拥有组建运行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五)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12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8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

(六)拟认定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七)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纳入我省地方管理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发展科,联系电话:3162870)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文    号:鲁发改环资〔2018〕93号

主要内容: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资源环境科,联系电话:3162869)

《关于进一步降低天然气输配气价格的通知》

发文单位:省物价局

文    号:鲁价格一发〔2017〕56号

主要内容:

降低部分过高的城市配气价格。凡各市制定的城市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其购销差价(终端销售价格与城市门站价格差)每立方米超过0.90元的,一律调整到购销差价不超过0.90元水平。

(价格科,联系电话:3163230)

《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发文单位:省物价局

文    号:鲁价格一发〔2017〕82号

主要内容:

省内各天然气管线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10元。

(价格科,联系电话:3163230)

《关于明确临时接电费和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省物价局

文    号:鲁价格一发〔2017〕127号

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接电费。

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随着我省电子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探索取消系统备用费,已市场化机制代替。

(价格科,联系电话:3163230)

《关于简化电价分类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的通知》

发文单位:省物价局

文    号:鲁价格一发〔2018〕39号

主要内容:

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水平。采取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临时性降低山东电网输配电价等措施筹集资金,通过对受电变压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方式,降低电价水平。

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加价行为。

(价格科,联系电话:3163230)

《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自主验收后环保电价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省物价局、省环保厅

文    号:鲁价格一发〔2018〕59号

主要内容:

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由省环保厅每季度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提供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时段,同时抄送省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兑现加价资金。

(价格科,联系电话:3163230)

《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省物价局

文    号:鲁价格一发〔2018〕76号

主要内容:

执行政府电价用户,单一制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19元(含税,下同),两部制电价降低0.0034元;参加电子市场直接交易用户,单一制输配电价降低0.0218元,两部制输配电价降低0.0062元。

将分布式天然气发电、沼气发电、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纳入系统备用费减免范围。

(价格科,联系电话:3163230)

《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省物价局

文    号:鲁价格一发〔2018〕112号

主要内容:

山东省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单一制电价及输配电电价,7月1日起每千瓦时减低0.0276元(含税,下同),9月1日气再降低0.0286元。

(价格科,联系电话:3163230)

《关于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省物价局

文    号:鲁价格一发〔2018〕115号

主要内容:

鼓励企业自备电厂转公用运行。确定“改革过渡期价格扶持电量”,自备电厂机组转公用运行之日起,该企业参加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扶持电量”输配电电度电价,第一至第五年(每年按12个月计算)分别按公布标准的60%、60%、70%、80%、90%执行,第六年执行正常输配电价。

(价格科,联系电话:3163230)

《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省物价局

文    号:鲁价格一发〔2018〕122号

主要内容: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价补贴电量核定,由目前“先核后补、季度结算”方式调整为“先补后核,年终清算”,即垃圾焚烧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中,省级负担的0.1元,由电网企业随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定期结算。

(价格科,联系电话:3163230)

《关于完善高可靠性供电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省物价局

文    号:鲁价格一发〔2018〕127号

主要内容:

将外建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用户合并。合并后的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按标准下限执行,地下电缆按架空线路标准的1.5倍计收。

(价格科,联系电话:3163230)

《关于完善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文    号:鲁发改价格〔2019〕52号

主要内容:

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给予1.3千瓦时谷段电量奖励。

(价格科,联系电话:3163230)

《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市物价局

文    号:滨价发〔2018〕47号

主要内容: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对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的核定、配气价格的制定和校核等明确界定,科学制定配气价格,提高配气价格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价格科,联系电话:3163230)

《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交水发〔2018〕77号

主要内容:

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放开驳船取送费和特殊平舱费,实行市场调节,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与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驳船取送、特殊平舱作业单设项目收费。

(价格科,联系电话:3163230)

《关于印发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工程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文    号:鲁政办字〔2017〕121号

主要内容:

滩区迁建工程作为公益性项目,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滩区迁建工程未超过土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对滩区迁建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由当地政府本着“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处理,最大限度降低迁建成本。

(收费办,联系电话:8198998)

《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文    号:鲁价费发〔2017〕58号

主要内容:

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明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明确不再重复计征的几种情况。

(收费办,联系电话:8198998)

《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

文    号:鲁价费发〔2018〕45号

主要内容:

大幅降低高速公路平板车救援收费标准。

(收费办,联系电话:8198998)

《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5〕36号文件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文    号:滨价发〔2015〕32号

主要内容: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收费政策的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便于社会监督。

(收费办,联系电话:819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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