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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宏泰电解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发布日期: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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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审〔2020〕1-11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3万吨电解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批的《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3万吨电解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019-532622-32-03-015067)位于砚山工业园区布标片区(厂区占地面积2451400平方米),产能置换方案已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2019第18号)。项目拟投资17040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2794万元)。项目为一次设计,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A、B、C共3个电解系列、铸造加工车间、阳极组装车间、应急备用阳极组装车间、槽大修车间、抬包清理车间、综合修理车间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相应的储运、辅助、公用和环保工程设施;二期建设D、E、F共3个电解系列及配套的供配料、烟气净化、阳极组装等工程,其余工程依托一期。全厂建成后形成年产原铝202.78万吨的生产能力,产品方案为:年产重熔用铝锭90万吨,剩余以铝液形式外售铝加工企业。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原料来源和用量,确保预焙阳极含硫量不大于2.4%,每吨铝产品的氟化铝使用量不超过12千克、冰晶石使用量不超过1千克,从源头减少二氧化硫和氟化物的产生。每批次预焙阳极含硫量和氟化铝、冰晶石耗量须登记造册、存档备查,进行不定期抽测,并向社会公开。

电解烟气(包括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的电解车间氟化盐料仓废气、破碎电解质料仓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送氧化铝干法净化系统+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单个系列设置3套氧化铝干法净化系统和1套湿法脱硫系统;电解槽集气效率不低于99.5%,除尘效率不低于99.9%,氟化物净化效率不低于99.5%,脱硫效率不低于85%)处理后,分别通过6个不低于8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原料仓各卸料点含尘废气经1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2个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各原料仓斗提间含尘废气经9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9个不低于5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阳极组装车间共设31套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的废气分别通过31个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电解槽大修车间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个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抬包清理、吸铝管清理废气经4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4个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铝渣处理系统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个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碳渣处理车间上料及破碎点含尘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个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碳渣处理车间电烘干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个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电解槽大修渣预处理废气经2套旋风+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分别通过2个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铸造车间含尘废气经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个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上述外排废气污染物须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控制,落实电解槽密闭、烟气收集及净化措施,加大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确保厂界颗粒物、氟化物、二氧化硫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6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在厂界四周设置绿化防护带,种植高大乔木,进一步减小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防止非正常排放事故发生。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不外排。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设置1座处理能力为8400立方米/天的生产废水处理站,并配套建设1个12000立方米的回用水池对出水进行暂存。生产废水(其中,脱硫废水在进入生产废水处理站前需投加碱性絮凝剂调节pH并絮凝沉淀)及初期雨水经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生产工艺,不得外排。碳渣浮选废水循环利用,并定期进行隔油、投加钙盐。设置1座72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配套建设1个870立方米暂存池,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晴天部分回用于厂区绿化及道路浇洒,不得外排;回用不完部分以及雨天全部泵至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初期雨水经3个总容积不低于294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送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艺,不得外排。厂区须设置容积不小于6000立方米的事故水池,并配套建设事故废水导流沟,强化管理,日常保持空置状态,保障故障时废水不外排。

(三)加强厂区绿化,合理布置厂区高噪声设备,通过减振、构筑物隔声、安装消声器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基础及墙裙必须防渗。严格按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收集、暂存和管理,确保妥善处置和利用。危险废物厂内转移应建立管理台账,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其中,电解槽大修渣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经预处理满足相关要求后送渣场填埋;碳渣、废矿物油、废离子交换树脂、化验室检验废液及中和沉淀池污泥收集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铝灰经一套全自动铝灰系统对单质铝进行回收后用于铸锭,剩余铝灰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碳渣浮选高氟废水处理污泥、脱硫废水预处理污泥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及时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结果为危险废物的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鉴别结果为一般固废可外送综合利用。

定期对残极固废属性进行鉴别,若属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处置或利用。脱硫石膏、生产废水处理站污泥优先考虑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送配套渣场填埋。烟气净化系统、氧化铝输送及供配料收下的粉尘返回生产系统使用,其余收尘系统收下的粉尘优先考虑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送配套渣场填埋。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五)严格落实厂区分区防渗措施。在工程施工前开展详细地质勘察,根据地质勘察结果优化防渗措施。防渗工程须在监理部门的监理下进行,对防渗工程各工序进行现场施工监理、录像、记录并存档。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槽大修循环水池、加油站、生产及生活污水处理站、碳渣处理车间、事故油池、油罐区等重点防渗区域,按照等效粘土防渗层Mb≥6.0m,渗透系数K≤1.0×10-7cm/s的技术要求进行防渗处理;综合维修车间、电解车间、铸造车间、废料库、脱硫及附属设施、空压站循环水池、整流循环水池、铸造循环水池、新极存放间、阳极组装车间、炭块库等一般防渗区域,按照等效粘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K≤1.0×10-7cm/s的技术要求进行防渗处理。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区以及道路等简单防渗区,进行水泥硬化处理。

(六)进一步优化施工设计,减少施工占地,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施工弃渣及时清运,施工开挖产生的剥离表土须单独堆存用于绿化覆土。散装物料密闭运输,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须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扰民。

(七)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发现异常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

按照《报告书》确定的监测点位,设置10口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建立地下水长期监测制度,定期对区域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烟气中二氧化硫、氟化物、颗粒物、PM2.5等污染因子的监测监控,定期对关心点空气、周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农作物中的氟化物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对周围人群进行氟污染影响的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加强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做好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工艺的设计及运营维护管理,避免产生石膏雨等不利影响。

三、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二氧化硫5884吨/年、颗粒物1113吨/年、氟化物139吨/年,其中二氧化硫指标纳入文山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四、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评估结论,该项目以A、B系列电解车间分别设置9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以C、D、E、F系列电解车间分别设置8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你公司须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和审批用地时严格控制,该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及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严格按照《关于云南绿色铝创新产业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及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砚政复〔2019〕499号)要求,在项目建成投产前须完成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安置工作。

五、根据《报告书》渣场选址合理性分析结论,渣场拟选场址区域分布有溶岩洼地,选址不合理,须另行选址后单独报批环评。你公司应抓紧推进渣场另行选址工作,并及时报批环评文件,确保渣场与本项目同步建成、同步投产使用。渣场未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六、按照《砚山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办法》,配合砚山县人民政府,切实做好企业废气污染治理工作,带动园区企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配合砚山县人民政府,做好区域饮水替代工程,保障周边居民用水及其安全。

七、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九、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进一步加强该项目的监督性监测,确保满足相关环保要求,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4日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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